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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沟青花瓷”商标终审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06 次

“素胚勾勒出青花笔锋浓转淡,瓶身描绘的牡丹一如你初妆……”由周杰伦作曲并演唱的歌曲《青花瓷》,蕴含浓郁中国风又满载中国艺术意蕴,在大众心中引起强烈的共鸣并广为传唱。“青花瓷”不仅盛行于华语流行乐坛,也体现在很多产品的设计理念之中,并带动了“青花瓷”元素产品的热卖。而“青花瓷”三字,也引发了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花瓷酒业)与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沟酒业)之间的一场商标缠斗。
  日前,历时多年的“青花瓷”与“双沟青花瓷”商标之争尘埃落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沟酒业申请注册在酒类商品上的“双沟青花瓷”商标,与青花瓷酒业在先核准注册在酒类商品上的“青花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纠纷溯源
   据了解,青花瓷酒业推出的“青花瓷”系列白酒为该公司的主导产品,其将瓷器文化与酒文化进行了完美地结合,充满浓郁的文化色彩。2014111日,在北京举行的“2013亚洲品牌年会暨中国品牌年度总评榜颁奖典礼”上,青花瓷酒业凭借其深厚的品牌内涵与快速发展的态势,斩获了第9届亚洲品牌年会“中国名优品牌”大奖。
  据介绍,作为“青花瓷”酒类商标的持有企业,青花瓷酒业采用“一树三花”战略模式,在安徽亳州、山西汾阳、贵州仁怀茅台镇分别设立浓香型、清香型和酱香型生产基地,系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酒业公司。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早在20015月,青花瓷酒业创始人朱德宁提出了第1768947号“青花瓷”文字商标(下称“青花瓷”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5月,“青花瓷”商标被核准注册在开胃酒、酒(饮料)、酒(利口酒)等商品上。20056月,该商标转让给青花瓷酒业董事长朱明。20109月,该商标转让至青花瓷酒业名下。
  然而在20075月,双沟酒业提出了第6052251号“双沟青花瓷”文字商标(下称“双沟青花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20099月,“双沟青花瓷”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
  记者了解到,双沟酒业系一家生产浓香型大曲酒的企业,是我国储酒容量最大、名优低度大曲酒产销量最多的白酒生产企业之一,产品现有山河系列、青瓷系列、牡丹系列等,目前核心产品为“珍宝坊”系列,集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于一身。
 
  在商标异议期内,朱明以“双沟青花瓷”商标与其“青花瓷”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于200911月向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
   随后,朱明于201110月向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要求裁定“双沟青花瓷”不予核准注册。由此,围绕着“青花瓷”引发的商标缠斗在两家酒企之间正式开启。
近似之争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双沟青花瓷”商标完整包含了“青花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青花瓷”商标的其他含义,同时前者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后者核定使用的酒(利口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双沟青花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青花瓷酒业商标阻击“双沟青花瓷”首战告捷后,双沟酒业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沟青花瓷”商标包含“青花瓷”商标,但“双沟”同样为“双沟青花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沟”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双沟青花瓷”也已经在酒类商品上使用,因此“双沟青花瓷”已经具有了区别于“青花瓷”的含义,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双沟青花瓷”直接指向了“双沟”系列商标从而与双沟酒业相联系,进而与“青花瓷”商标相区分,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随后,朱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相关裁定。
  双沟酒业称,作为其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双沟”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双沟青花瓷”的显著性在于“双沟”而非白酒的通用包装容器名称“青花瓷”,产生了与“青花瓷”相区分的含义,且使该商标所标识商品的来源指向双沟酒业更明确、唯一,“双沟青花瓷”与“青花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在包装装潢上使用“青花瓷”以表示酒的包装瓶和档次,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均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不会与“青花瓷”商标混淆误认。
  2014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青花瓷酒业作为第三人书面表示认可朱明在一审和二审行*诉讼程序中的相关主张,并表示不再要求再次出庭。
  据悉,“青花瓷”被一家酒企申请注册为商标后,其他酒企是否还可以申请注册带有“青花瓷”字样的商标,成为了双方的庭审焦点。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沟青花瓷”商标完整包含了“青花瓷”商标,二者均为文字商标,从整体外观上未形成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在进行隔离比对的情况下,不易将二者进行区分,进而容易造成对所标识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双沟酒业提交的证据多为“双沟”商标所获得荣誉及知名度方面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沟青花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形成了稳定市场及固定消费群体,能够与“青花瓷”商标相区别。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沟青花瓷”商标与“青花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相关裁定。
   青花瓷酒业市场总监周敏向记者表示:“作为中国主流瓷器品种的统称及中国传统民族文化的代表,青花瓷具有广泛的受众认知度和美誉度。自2002年我们公司正式取得酒类的“青花瓷”商标起,10余年来我们投入了大量的媒体宣传,通过日复一日的积累使得‘青花瓷’酒在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乃至江苏、安徽地区的乡镇‘遍地开花’,我们所做的这些努力也是为了这个民族品牌能够代表中国传统酒文化、酒技艺与瓷器文化相结合,能够将这种传统精髓传承下去,但没有想到引来了众多企业的商标抢注和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经历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青花瓷’商标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和保障,同时对青花瓷酒业的品牌发展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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