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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易主引发商标纠纷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71 次

在江苏省印刷行业中,“双龙”品牌盛名已久。自1999年开始,“双龙”商标曾连续3次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但近年来随着“双龙”品牌所有企业的改制,围绕着“双龙”商标的使用和归属,在无锡市双龙印务有限公司(下称双龙印务公司)与无锡市正栋电脑纸品厂(下称正栋电脑纸品厂)之间引发了一场商标纠纷。
    2012
3月,双龙印务公司以正栋电脑纸品厂在受让“双龙”商标过程中,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情形为由,将正栋电脑纸品厂及其法人代表邓正栋等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湖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正栋等被告将“双龙”商标退还给现有的“双龙企业”。
   
日前,滨湖法院以双龙印务公司未充分举证为由,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双龙印务公司不服,已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纠纷原由
    2002
年,一场集体企业改制,为今天“双龙”商标纠纷埋下了隐患。
   
据悉,“双龙”商标原属于无锡市信息记录纸厂(下称记录纸厂)所有,该厂原是一家集体企业,原法人代表为邓正栋。1997年,该厂先后投资创建了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下称双龙信息纸厂)、无锡市双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双龙印务公司。该厂于1986在打印纸、复印纸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双龙”图文商标,注册号为第243301号。
    2002
3月,记录纸厂下属的3家公司同时进行企业改制。据该记录纸厂的主管单位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锡太旅管(200224号文件》显示,双龙信息纸厂的股份被转让至邓正栋及其新成立的正栋电脑纸品厂名下。同年6月,记录纸厂与正栋电脑纸品厂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记录纸厂持有的包括第243301号商标在内3件“双龙”商标,被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正栋电脑纸品厂。而在当年,记录纸厂下属的双龙印务公司也在进行企业改制,该公司股份被转让至现双龙印务公司法人代表王斌名下。
   
正栋电脑纸品厂在成功受让“双龙”商标之后,即禁止双龙印务公司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双龙”商标,此举引发了双龙印务公司的不满。
对簿公堂
   
双龙印务公司认为,“双龙”商标是集体企业记录纸厂的无形资产,其商誉由双龙印务公司、双龙信息纸厂等企业共同创造。而在改制前的双龙印务公司是记录纸厂的股东,依法可以使用“双龙”商标。同时,该公司认为,邓正栋利用其是记录纸厂法人代表的身份,使得“双龙”商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与权威机构的评估,私自将“双龙”商标转让给与“双龙企业”毫无关联的正栋电脑纸品厂,系侵吞集体财产。据此,请求法院确认正栋电脑纸品厂与记录纸厂在2002年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并限期将“双龙”商标退换还给现有的“双龙企业”。
   
双龙印务公司法人代表王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双龙”品牌经初步评估价值约为5000万元,而该商标在转让合同中却仅作价10万元,远远低于该品牌的实际价值。王斌表示,其当初受让双龙印务公司股份,是看中了“双龙”商标的无形资产和品牌价值。现在改制后的双龙印务公司如果被禁止使用“双龙”商标,其在行业竞争中将无优势可言。
   
正栋电脑纸品厂相关负责人认为,该案纷争原由是,现双龙印务公司法人代表王斌在此前企业改制中,未履行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该公司为逃避50余万元债务,遂导演这场“双龙”商标纠纷“闹剧”。
   
正栋电脑纸品厂该负责人称,无论是“双龙”商标注册还是转让,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均合法合理。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双龙”商标在正栋电脑纸品厂名下,该企业依法享有“双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记录纸厂作为“双龙”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在该商标未涉及抵押、质押等法定或约定不可转让的情形下,该厂有权处分该商标所有权,并且约定合同对价10万元的支付形式,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同时认为,即使正栋电脑纸品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标权转让的对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亦只有记录纸厂可以按照合同提出相关异议,而非双龙印务公司。据此,法院认为双龙印务公司未充分举证,用以证明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有关,并作出上述判决。
   
有关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