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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本草”酒商标注册被驳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28 次

作为湖北省医药产业化大型骨干企业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李时珍公司),该公司旗下下设湖北李时珍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蕲春大明本草蕲艾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子公司。李时珍公司生产的“李时珍家酒”曾屡次获得殊荣,其“李时珍”商标被评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然而李时珍公司在黄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大明本草”商标时,却遭遇了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为此,李时珍公司提起了行*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原复审决定结果。

 

该案申请商标为第9692887号“大明本草”商标,由李时珍公司于20117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

 

在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两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李时珍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了解,该案引证商标一为第9417030号“大明及图”商标,申请日为20115月,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商标注册人为成都大明酒业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为第1965599号“本草及图”商标,申请日为20018月,核准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商标注册人为山东超伟保健品有限公司。

 

经审理,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随后,李时珍公司提起行*诉讼。

 

李时珍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构成及整体外观差距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法院认为,该案申请商标为汉字“大明本草”,引证商标一由汉字“大明”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本草”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两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李时珍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白兰地、清酒、黄酒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使相关公众在客观上不会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原复审决定。(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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