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不是所有医院都能叫“安琪儿”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44 次

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这一回,西安难容俩“安琪儿”。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两家都叫“安琪儿”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企业名称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中一家医院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安琪儿”字号,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万元。

 

西安出现两家“安琪儿”医院

 

2011年底,西安雁塔安琪儿医院(下称雁塔安琪儿医院)在西安市兴善寺东街69号挂牌成立,并对外营业。雁塔安琪儿医院的网站介绍其为陕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是一家集妇科、产科、不孕不育科为一体的专科医院。宣称以资深专家团队、国际前沿技术、家化式服务、现代化医疗设备为平台,致力于打造西北高端专业妇产医院。

 

然而,雁塔安琪儿医院开办没多久,就被另一家“安琪儿”医院——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安琪儿公司)告上法庭。不过,由于雁塔安琪儿医院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因此西安安琪儿公司只好选择了起诉雁塔安琪儿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陈耀明和投资人李红宣。

 

20133月,西安安琪儿公司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称雁塔安琪儿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陈耀明、投资人李红宣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安琪儿”字号,拆除在其医院楼顶安置的“安琪儿医院”大型招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西安安琪儿公司于20119月经西安市工商行*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该医院系由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和卓朝阳共同出资成立。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于20077月投资设立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安琪儿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成都安琪儿公司在经营期间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包括聘请中国香港影星翁虹作为形象代言人,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发布广告。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还于20108月投资设立了昆明中英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昆明安琪儿公司)。

 

 

西安安琪儿公司诉称,其与成都安琪儿公司、昆明安琪儿公司是连锁经营企业,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知名度。而陈耀明、李红宣开办的雁塔安琪儿医院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经营活动,并在其门头牌匾、印刷品、网站及电视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字号“安琪儿”。双方均在西安市辖区内,均从事医疗业务,属于同一行*区域同一行业。雁塔安琪儿医院的行为是一种针对知名企业字号的“搭便车”,足以导致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陈耀明、李红宣共同辩称,西安安琪儿公司之前已经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过诉讼,并已经过西安中院判决,此次起诉属重复诉讼;西安安琪儿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医疗项目筹建、医疗项目投资等一般经营项目,而雁塔安琪儿医院是医疗机构,二者不属于同一行业,其不可能侵犯西安安琪儿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一审判令雁塔“安琪儿”改名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采取筹备公司在先设立医院在后的模式,在成都、昆明、西安投资设立以“安琪儿”为字号的妇产医院,并进行了相关广告宣传,使“安琪儿”字号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西安安琪儿公司经西安市工商行*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其经营范围为医疗项目筹建、医疗项目投资等。由此可见,西安安琪儿公司的设立宗旨及其经营行为在于设立妇产医院,而陈耀明、李红宣设立的雁塔安琪儿医院虽核准为一级综合医院,但在实际经营中较为突出妇产科的业务,二者实际属于相同的行业范畴。双方经营场所均位于西安市,二者属于同一地域。雁塔安琪儿医院虽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安琪儿”不属于其合法拥有的字号。陈耀明、李红宣未经依法核准,擅自使用雁塔安琪儿医院的名称对外经营,并在医院楼顶悬挂大型“安琪儿医院”招牌,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西安安琪儿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

 

此外,西安中院认为,西安安琪儿公司之前曾对陈耀明、李红宣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但该案中西安安琪儿公司主张二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涉及企业名称权的诉讼,故不属于重复诉讼。

 

西安中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雁塔安琪儿医院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安琪儿”字号,立即拆除在其医院楼顶安置的“安琪儿医院”广告招牌,赔偿西安安琪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陕西高院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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