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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克隆” 企业可索赔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204 次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威海市中级法院通过发布威海历年来知识产权案例,以案析法为企业、市民带来启示。

 

2013年,我市知名企业海马集团发现公司网站遭北京一家企业“克隆”,对海马集团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海马集团诉诸法律,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庭前调解,被告企业认可全部侵权事实、主动删除网站内容并承诺企业更名、赔偿海马集团各项损失,最终保护了海马集团的合法权益。

 

【案情】威海海马集团公司的“海马”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其设有全资子公司威海海马美华地毯有限公司。北京海马美华地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海马”商标,而且与海马集团下属子公司“美华”字号相同。

 

与此同时,北京公司还冒充海马集团北京办事处,剽窃抄袭海马公司网站中的企业简介、资质荣誉及精品工程图片等内容,误导公众将北京公司与海马集团混同,混淆商品来源,对外进行销售。

 

在发现这一情况后,海马集团将北京公司诉至威海市中级法院,要求北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停止使用含有“海马”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马集团损失30万元;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马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审判】立案后,在法官的组织下,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经过庭前证据交换、释法、调解之后,该案当日即结案:北京公司认可全部侵权事实、主动删除网站内容并承诺企业更名、赔偿海马集团各项损失。

 

这起案件的及时处理,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高度评价,并被我市多家主流媒体刊载,提升了威海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评析】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商标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同时,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除了民事赔偿和行*处罚之外,还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刑法罪名。

 

上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