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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鲁两家“旺德富”争名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3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688 次
        北京、山东的两家企业,原本异地各自独立运营,却因企业名称中都含有“旺德富”三个字打起了官司。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了北京“旺德富”的诉讼请求。
 
  同名引发纠纷
 
  原告旺德富(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旺德富公司)诉称,其系一家从事家居后期配饰设计的公司,建筑装饰设计是其经营范围之一,注册成立日期为2008年8月,“旺德富”一直是其商号。被告郝某曾是该公司的培训学员,双方于2010年8月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约定合同终止之日起,郝某有义务立即停止、北京旺德富公司有关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北京旺德富公司的字号、商标。然而,合同期满后,郝某却以“旺德富”作为公司商号,注册了济南旺德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济南旺德富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从事与北京旺德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建筑装饰设计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北京旺德富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的正常营销,给北京旺德富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北京旺德富公司将郝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郝某、济南旺德富公司、戴某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旺德富”字号的企业名称;三被告共同向北京旺德富公司在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等。
 
  北京旺德富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特别注明,郝某2010年8月与其签订特许加盟合同,而戴某为股东之一的济南铭佳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铭佳公司)于2010年11月申请“旺德富”注册商标,时间仅相隔3个月。在铭佳公司“旺德富”商标初审公告4个月后,济南旺德富公司成立,该公司与铭佳公司拥有共同的投资人,即本案被告戴某。北京旺德富公司认为,郝某与戴某恶意串通,在济南设立公司并抢注“旺德富”商标,从事与原告相同的软装设计及软装培训等业务,侵犯其商号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庭激辩是非
 
  据本案审判长、济南历下法院民三庭庭长戚文波介绍,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旺德富公司在济南是否开展过经营活动、该公司商号“旺德富”在济南市范围内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郝某和戴某是否为侵犯企业名称权的适格被告等,成为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
 
  北京旺德富公司称在济南的经营是通过郝某的加盟进行的,郝某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个网站开展业务。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旺德富公司主张在济南市的经营是通过郝某开设网站进行的,但是该加盟店未经依法登记;虽然北京旺德富公司提供了网页打印件,但未经公证,且目前该网站也无法查询到。在郝某又不予认可而法院又无法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济南历下法院认为北京旺德富公司主张郝某的加盟店在济南市实际开展过经营活动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北京旺德富公司提供了片长近3分钟的*电视台记者制作的有关原告的视频资料,以此主张其在国内具有知名度。而被告认为视频资料是以记者采访形式出现,不能证明原告在业内或者全国范围内有知名度。
 
  法院认为,首先,两家企业名称中都使用的“旺德富”,均是由英文“wonderful”(极好的)翻译演变而来,不具有独创性,而且也非北京旺德富公司能够独占使用,加之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北京旺德富公司在济南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其次,济南旺德富公司使用含有“旺德富”字号的企业名称,是依法经济南市工商行*管理局历下分局核准成立的,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行为,而且济南旺德富公司在相关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使用济南铭佳公司已经申请注册的“旺德富”商标作为字号,济南铭佳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无不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郝某、戴某作为自然人(股东),不是侵犯北京旺德富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的主体,不论济南旺德富装饰公司是否侵害了北京旺德富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理应由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非由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
 
  综上所述,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北京旺德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北京旺德富公司负担。
 
  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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