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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乔丹难赢商标大战 乔丹体育80件商标被维持注册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6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76 次

曾引发业界热议的飞人乔丹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一案目前仍尚未有果,而围绕着第3148047乔丹商标、第3148050“QIAODAN”商标及第3028870号图形商标等80件商标,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福建省晋江市的民营体育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迈克尔·乔丹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被裁定不予支持,80件商标被维持注册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获悉,迈克尔·乔丹于2012年针对乔丹体育公司的80件商标所提出的争议申请,日前均被商评委裁定不予支持。

资料显示,乔丹体育公司自2000年起开始使用乔丹文字作为其商号,后经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管理局登记注册。乔丹体育公司的产品主要使用的注册商标为中文乔丹文字及图形商标,其先后注册了130余件防御性商标。

记者了解到,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与迈克尔·乔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于2002年及2007年先后针对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8件防御性商标提出异议,在未获支持后,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就其中7件商标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后均被驳回。

  此番双方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中有其他不良影响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对此,商评委认为,迈克尔·乔丹所主张的不良影响的产生应以争议商标与其姓名存在混淆近似为前提。争议商标中的“QIAODAN”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姓名中的“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该姓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相较于乔丹体育公司对其商标的使用,同时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公司。据此,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难以构成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裁定迈克尔·乔丹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对上述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为什么中国乔丹没有违法?

看到“乔丹体育”这个名称,谁都晓得企业明显是利用了乔丹本人所具有的知名度。可问题在于,这种做法却未必违法。因为对于乔丹体育来说,他们拥有“乔丹”这个已经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商标,所以在法律上有权使用该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确定注册商标归属权的问题上,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也就是说,由于乔丹体育抢在所有其它企业和个人之前申请注册“乔丹”,所以最后就成为了这个商标的拥有者。

对于乔丹来说,现在如果要起诉乔丹体育,那么真正的对手或许并非这家福建企业,而是国家商标局。因为只有推翻了国家商标局当初的决定,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乔丹体育对于“乔丹”商标的合法拥有。

 

充分利用游戏规则,古今中外都如此

仅就道德层面而言,乔丹体育肯定是本次事件中理亏的一方。可问题在于,商场上的很多游戏规则,一开始就未必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这样一种状况,未必是乔丹或者乔丹体育能够改变的。

作为实际遭受侵权的一方,乔丹显然很容易获得来自舆论的同情和支持。但如果纯粹从游戏规则的角度来看,那么“空中飞人”或者在其背后的耐克,恐怕也存在着难辞其咎的地方。因为既然商标注册存在着“申请在先”的原则,那么对于乔丹方面来说,本该在全世界各主要国家都申请注册与其姓名有关的商标,包括各种语言所对应的中文译名。

 

树立更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进行更有远见的商标布局是减少这种纠纷的办法

其实在姓名遭到抢注问题上遇到麻烦的名人,绝对不只是乔丹这一个。除了这种直接抢注名字的情况下外,国内企业也经常会利用谐音,来创造出“泻停封”、“瘤得化”之类的山寨品牌名称。

在事关知识产权的很多具体规定中,先天就排除了道德介入,很多时候渗透着先下手为强的“丛林法则”。在这样的游戏规则之下,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好长远的商标布局,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