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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月饼”之争进入白热化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03 次

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荣华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下称顺德荣华商行)之间的争斗已持续15年。在顺德荣华商行负责人苏国荣于20119月以侵犯其“荣华及图”和“荣华月”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香港荣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诉至法院,并提出9000万元的索赔后,双方争斗进入白热化状态。
  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8月一审有果,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侵权成立,并判令其赔偿顺德荣华商行经济损失174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9月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截至记者发稿前,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双方同时提上诉
  该案中,虽然香港荣华公司与苏国荣及其关联公司同为上诉人,但双方观点及诉请截然不同。
  香港荣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以香港荣华公司的“荣华月饼”没有广泛、大量地进入中国内地市场来否定香港荣华公司的在先权利,适用法律错误,而且与在先的相关司法判决对同一事实的认定相冲突。香港荣华公司称,其使用“荣华月饼”相关标识对苏国荣注册的“荣华及图”和“荣华月”商标不构成侵权,更无需赔偿,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顺德荣华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顺德荣华商行承担。
  苏国荣则认为,一审法院错误采信香港荣华公司提供的“虚假”数据,判令香港荣华公司赔偿1740万元经济损失的数额远远小于其“违法”获利所得数额,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香港荣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万元。
侵权还是“傍名牌”
  香港荣华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荣华月饼”文字,对顺德荣华公司持有的“荣华及图”和“荣华月”等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双方此番庭审的争议焦点。
  顺德荣华商行代理律师董宜东表示,香港荣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未经其许可,长期在中国内地生产销售“荣华月饼”和“荣华牛油曲奇”等食品,其食品及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与顺德荣华商行“荣华及图”和“荣华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荣华”或“荣华月饼”等商标或文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造成消费者对顺德荣华商行产品品牌识别的混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香港荣华公司该案代理律师温旭则认为,苏国荣通过购买“荣华及图”商标作为合法外衣搭香港荣华公司的便车,其除了不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外,还使用了香港荣华公司已持续使用数十年的“花好月圆”标识;同时,其通过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后,在月饼商品上打上“香港监制”的字样,存有故意侵占香港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的无形财产之嫌。
  香港荣华公司同时认为,在顺德荣华公司持有的“荣华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香港荣华公司已在先使用繁体的“荣华月饼”文字标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不近似,在持续使用的过程中,已产生较强显著性;同时,香港荣华公司在月饼装潢上使用“花好月圆”标识增强了两者商品的区别度,若双方各自规范使用其标识,不会造成误认与混淆,其不构成对顺德荣华公司持有的“荣华及图”和“荣华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赔偿金额存争议
  围绕着该案中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问题,双方争议颇大。
  顺德荣华商行认为,根据此前香港荣华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相关销售数据、审计报告及该公司负责人刘培龄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陈述,苏国荣认为香港荣华公司在20099月至20119月期间销售的“荣华月饼”所获得的利润高于其一审请求赔偿数额的9000万元。据此,苏国荣请求法院依法改判香港荣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香港荣华公司观点与其截然相反,该公司称,法院一审判赔1740万元有失公平。该公司认为,其使用“荣华月饼”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赔偿。“涉案商品上,除了有‘荣华月饼’的字样外,还有‘花好月圆’和‘元朗荣华’等注册商标在使用,以及‘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清香嫩滑,零舍不同’广告语等诸多因素在使用”。温旭称,涉案商品所产生的显著性,并非仅依靠“荣华月饼”标识获得,而是综合多件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及多年商誉等诸多因素形成的。
  香港荣华公司同时认为,该公司获得的荣誉、市场销量及在消费者当中的知名度完全凭借其公司数十年如一日的努力,与顺德荣华公司的涉案商标并无关联,同时苏国荣及其关联公司并未在曲奇等商品上使用“荣华及图”商标,也未因香港荣华公司使用涉案标识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反而靠“傍”香港荣华公司的便车获得了大量不正当利益。除此之外,香港荣华公司认为,依法不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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