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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电表被诉垄断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490 次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许多工业产品都在逐步进行升级换代,这是生活中的常见情况。然而,陕西省电力部门却因将用电人使用的老式电表更换为智能电表而被用电人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告上了法庭。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文锦诉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垄断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被告更换智能电表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侵害李文锦的合法权益。

更换电表被诉构成垄断

据了解,李文锦是咸阳市渭城区仪凤西街居民,长期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及其咸阳分公司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一直采用先用电后付费的方式。

2013年4月17日,咸阳供电局在李文锦居住的小区内张贴公告,表示将为辖区内的居民免费更换智能电表,居民原先使用的老式电表将全部更换为IC卡智能电表,以确保用电安全、准确。次日,李文锦发现其原先使用的电表已经被更换。后经咨询,李文锦了解到此次更换电表后,供电方式将改为“用电人先付费后用电”的方式。

李文锦认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交付给他的购电IC卡上标注的“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电表自动断电,可插卡赊欠用电,赊欠电费超过10元后电能表自动断电”,变更了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上述内容是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与用电户协商,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供电人在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时,首先负有催告的义务。只有当催告后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才能中止供电。对于用电人来讲,即使逾期未支付电费,仍享有连续不中断地用电的权利。当用电人欠费时,催告是供电人实施中止供电前的必经程序,属于法定义务,此时连续不中断地用电仍然是用电人的权利。在“(用电人)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用电人尚未欠费,而电力公司规定“(用电人)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电表自动断电”,实际是在用电人尚未欠费的情况下供电人也有权中止供电,这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李文锦认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是陕西省行*区域内从事电力销售的唯一合法经营者,在陕西省行*区域内电力销售市场上占有百分之百的份额,因而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滥用了其依法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2013年6月,李文锦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未经其同意,将供电方式和电费结算方式由“用电人先用电后付费”变更为“用电人有限制的先用电后付费”的行为无效;确认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通过购电IC卡与李文锦采取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的“(用电人)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电表自动断电,可插卡赊欠用电,赊欠电费超过10元后电能表自动断电”内容无效;判令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按照“用电人先用电后付费”的方式继续履行其与李文锦的供用电合同;判令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和咸阳供电局连带赔偿李文锦因调查、制止电力公司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元。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和咸阳供电局均对李文锦的垄断侵权指控予以否认。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辩称,其与李文锦之间不存在供用电法律关系,其并非适格被告。

咸阳供电局辩称,其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但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智能电表时,并未以此收取费用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亦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故咸阳供电局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一审判决并未侵权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其与咸阳供电局分别是陕西省及咸阳地区从事电力销售的唯一合法经营者,应被依法认定为陕西省境内供电市场、咸阳地区供电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对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是否实施了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西安中院认为,首先,咸阳供电局在为李文锦更换智能电表前,在其小区张贴了公告,对用电人进行了多次科普知识的推广及智能化用电展开了社会宣传,李文锦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以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供电局将原先使用的电能表予以更换。咸阳供电局为李文锦更换智能电能表既未收取任何费用来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也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害。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并未利用其在咸阳地区供电市场的支配地位,强迫李文锦接受更换智能电能表,因此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次,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规定“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电表自动断电,可插卡赊欠用电,赊欠电费超过10元后电能表自动断电”,只是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催告方式,既节约了人力成本,使社会得以进步,又没有给用电人造成实际损害,也提示用电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尽快履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进而使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地提高和改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更换电表的行为是为了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正当性。

日前,西安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为李文锦更换智能电表的行为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侵害李文锦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了李文锦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针对西安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李文锦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此案二审正在进行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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