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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节目遭盗播 法院严惩“假凤虚凰”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595 次

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传播技术上的限制逐渐消失,互联网已经成为了影视作品传播的重要场所。许多网络经营者看准了互联网这块“风水宝地”,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播放影视作品,引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件高发。然而,此类侵权行为或将面临越来越高的侵权成本。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天盈九州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传媒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盗播《凤凰大视野》《锵锵三人行》《冷暖人生》等知名电视节目的聚力传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70余万元。与一审判决赔偿59万余元相比,二审结合被控侵权节目制作时间对其市场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大幅调整。

天盈公司获得独家授权

据了解,《凤凰大视野》《锵锵三人行》《冷暖人生》等6个电视节目均由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卫视)策划、制作,并在凤凰卫视电视台的固定时段分期播出。这些电视节目不仅因包括曾子墨、窦文涛、闾丘露薇等名嘴、名记担纲主持而备受观众青睐,而且荣获不少奖项。《凤凰大视野》曾获得“2007年中国电视榜-最佳人文节目”,该节目之“地球的温度”和“朝鲜纪行”获得“2010年最佳国际传媒奖-人民选择奖”和“历史纪录片评委会高度评价奖”;《冷暖人生》获得“2009年中国电视榜-最佳人文节目”等。

在凤凰卫视出具的一份证明中载明,2003年6月,该公司为北京天盈九州公司出具了声明书,确定北京天盈九州公司有权负责凤凰卫视的Internet业务及将凤凰卫视节目内容刊登在凤凰网站以及其他网站上,北京天盈九州公司为现实唯一获准经营凤凰卫视节目的互联网视频直播及点播业务的公司。

二审判决提高赔偿额度

2011年6月至7月,北京天盈九州公司发现PPTV网站能通过搜索关键字点播《凤凰大视野》《锵锵三人行》《军情观察室》等6个节目,并前后三次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中载明,视频节目均由聚力传媒公司自行上传至其经营的PPTV网站的服务器中,并免费提供给公众在线点播观看。

据北京天盈传媒公司统计,2007年至2011年间,前后有千余期节目被聚力传媒公司擅自上传并提供点播。为此,北京天盈九州公司将聚力传媒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聚力传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北京天盈九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9.1万元。北京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PPTV网站上存在的涉案侵权节目高达1181期,每期节目都是独立制作,构成独立的作品,侵权作品数量众多;同时,聚力传媒公司的行为又属于直接侵权,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一审判赔金额如果平摊到每部作品,金额偏低,遂以北京天盈九州公司提交法院的与其他公司就《锵锵三人行》节目合作协议约定节目使用费为参照,结合被控侵权节目制作时间对其市场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了调整,作出上述判决。

提高赔偿加大保护力度

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来说,网络使其影视作品在短时间内得以广泛传播的同时,如何确保其分享作品传播带来的利益逐渐成为权利人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公众对侵权人承担的侵权代价过小的声音也一直存在。

据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介绍,上海一中院自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审结的317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件为124件,其中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的有102件,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总数的八成以上。“经分析,这类案件频发主要有4个方面的原因,而判赔数额较低导致视频网站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就是原因之一。”刘军华表示。

上海一中院通过分析这些案件,发现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未能针对每个个案的不同,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法定赔偿适用上未能全面考虑各种酌情因素;并且从部分视频分享网站数年来一直作为被告的情况来看,目前的赔偿数额尚不能发挥预防侵权频发的功能。“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必要适度提高赔偿数额,以确保既能真正填补损害,又能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和指引功能,回应社会要求加大保护力度的呼声。”刘军华说到。

惩罚赔偿遏制侵权行为

“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注意的不是讨论赔偿额度高低的问题,而是已有的判决应对此后类似的案例具有指引、约束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作为判案依据,但是应当学习德国、日本的做法,在审理案件时注意借鉴前例,通过审理类似案件逐渐形成趋于统一的标准,避免在类似案例中出现赔偿额度忽高忽低的情况,同时,还应当保证裁判独立。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经济赔偿与一般的民事纠纷当中的补偿很难画上等号。”周林表示,“在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中,均没有明确指出或让当事人知晓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属于补偿原告的损失还是对被告的惩罚,即指向不明确。”在周林看来,如果仅仅适用一般民事纠纷的“填平”原则,无论补偿数额多高,都是在鼓励侵权,只有惩罚性赔偿才具有遏制侵权行为效果,实现知识产权立法鼓励创作的目的。(记者胡姝阳 通讯员 敖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