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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雷奥一审被判赔41万元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623 次

法雷奥集团(下称法雷奥)是一家总部位于法国的致力于汽车零部件、系统、模块的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的工业集团。这家世界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发现中国江苏出现了与其同名的“李鬼”,并借用法雷奥的声誉进行宣传。于是,法雷奥将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法雷奥公司)及涉案商品销售商北京浩海力兴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浩海力兴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法雷奥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由江苏法雷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41万元。

 

同名企业涉嫌侵权

 

法雷奥于1923年成立后一直致力于设计、生产、销售轿车、卡车的零部件,经过多年持续经营,其已成为世界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据了解,经中国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法雷奥先后在中国取得了第902723号“法雷奥”以及第1012532号“Valeo”商标。

 

法雷奥表示,从201010月以来,江苏法雷奥公司在其离合器片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册、网站上使用与法雷奥涉案商标相近似的“VQleoo”“HKVQLEOO”“法雷奥”等商标。同时,江苏法雷奥公司还使用与法雷奥的商标相同的文字开办以“法雷奥.com”为域名的网站,并在网站上宣传、销售其离合器片产品,其上述行为侵犯了法雷奥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江苏法雷奥公司将与法雷奥所持有的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生产、销售离合器片产品。并且还在离合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等,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法雷奥具有关联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雷奥表示,浩海力兴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雷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法雷奥公司和浩海力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法雷奥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由江苏法雷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涉案被告发生“内讧”

 

据悉,江苏法雷奥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项目包括汽车、汽车配件等。此前,江苏法雷奥公司曾因从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处购进外包装上标注有“VQleoo”汽车离合器配件而被相关部门查处。

 

对于法雷奥的指控,江苏法雷奥公司辩称,其虽从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处购进了产品及外包装上印有“VQLEOO”字样的汽车离合器配件,但是在工商部门出具的行*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江苏法雷奥公司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江苏法雷奥公司表示其从未注册过“VQLEOO”商标浩海力兴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不是从江苏法雷奥公司购买的。此外,江苏法雷奥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企业字号也经过了工商行*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江苏法雷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建筑工程机械和矿山机械,与法雷奥的经营业务有区别,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江苏法雷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法雷奥的诉讼请求。

 

浩海力兴公司则辩称,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从江苏法雷奥公司购进的,误认为该公司是法雷奥的下属企业或代理商,并不知道是侵犯法雷奥商标权的产品。不过现已停止销售,因此不同意法雷奥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判侵权共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江苏法雷奥公司不认可浩海力兴公司销售的包装上印有“Vqleoo”和“HKVQLEOO”标识的涉案侵权商品系其产品,但是,在江苏法雷奥公司网站上对外宣传、推广其商品时,使用的就是上述标识,而且在该商品外包装上,还印有江苏法雷奥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现浩海力兴公司又指认该商品系从江苏法雷奥公司进货,鉴于江苏法雷奥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生产来源,故法院认定涉案侵权商品系由江苏法雷奥公司所生产。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法雷奥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Valeo”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Vqleoo”“HKVQLEOO”标识与法雷奥的涉案“Valeo”商标比较,均属于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另外,江苏法雷奥公司在宣传、推广其涉案侵权商品时,使用的“法雷奥.com”域名的文字部分“法雷奥”与原告法雷奥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雷奥”商标标识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法院认定江苏法雷奥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法雷奥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江苏法雷奥公司将与原告法雷奥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雷奥”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实施了相关商业行为,该行为导致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法院认为,江苏法雷奥公司在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等行为,其主观意图是想通过向相关公众显示其商品来源中包含有与原告的“法雷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法雷奥”等字样,使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江苏法雷奥公司意在借助原告的“法雷奥”商标的声誉,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江苏法雷奥公司将原告的荣誉化做自身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的商誉宣传自己的商品,提高自身商品知名度的主观故意,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虚假宣传。综上,法院认定江苏法雷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法雷奥的不正当竞争。

 

经参照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江苏法雷奥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江苏法雷奥公司赔偿法雷奥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1万元,并判令浩海力兴公司及江苏法雷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目前,本案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胡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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