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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商标:服装与钟表有望共存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845 次

钟表“飞亚达”与服装“飞亚达”的不期而遇,引发了一场商标权属纠纷。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核准江苏省常熟飞亚达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常熟飞亚达)“飞亚达”商标注册的裁定。

 

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告为创建于1987年的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亚达公司),该公司的“飞亚达”商标经该公司多年的宣传推广,已在钟表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常熟飞亚达则主营羽绒制品、休闲服饰等服装产品,成立至今已有20年,一直稳步发展。

 

两个“飞亚达”闹出商标纠纷后,能否共存成为双方争论焦点。飞亚达公司表示,常熟飞亚达的“飞亚达”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将导致市场混乱,对该公司将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常熟飞亚达制衣厂则回应称,“飞亚达”取自其公司字号,申请商标并无不妥。

 

重蹈覆辙?

 

据了解,此次纠纷并非双方首次因为商标确权而交手。常熟飞亚达曾于19958月提出“飞亚达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73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羽绒服等商品上。

 

2001年,飞亚达公司以常熟飞亚达该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不过,由于商评委认为其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飞亚达公司未能如愿撤掉常熟飞亚达的商标。随后,飞亚达公司虽然也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但最终还是铩羽而归。目前,“飞亚达及图”商标经常熟飞亚达续展,有效期截至2017327日。

 

对于此次双方的再度交锋,常熟飞亚达方面表示,飞亚达公司提出的理由与其2001年所提交理由基本相同。为此,在答辩时,该公司提交给相关行*机关的证据主要是上述“飞亚达及图”商标撤销案件的行*裁定和相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该公司认为这些材料足以能说明问题。

 

能否共存?

 

据悉,双方此次纠纷源于常熟飞亚达2004年申请使用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的“飞亚达”商标,飞亚达公司随后提出异议。据该案相关资料显示,飞亚达公司认为“飞亚达”为其独创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此外,在常熟飞亚达2004年申请该商标时,其一件“飞亚达”商标早已于1999年被认定为钟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应受到跨类保护,常熟飞亚达申请的“飞亚达”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飞亚达公司还指出,虽然常熟飞亚达已于此前注册“飞亚达及图”商标,但彼时其“飞亚达”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常熟飞亚达2004年申请“飞亚达”商标时,其商标则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飞亚达及图”商标撤销案与此次的异议案并不同,“飞亚达及图”商标撤销案的相关裁定或判决也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

 

常熟飞亚达辩称,其申请“飞亚达”商标是在“飞亚达及图”商标基础上的再次注册申请,于法有据,应获注册。

 

商评委于20127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飞亚达公司的引证商标“飞亚达”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个案原则,该公司应提交常熟飞亚达公司申请该案被异议商标“飞亚达”前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的相关证据。但根据飞亚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享有较高声誉。

 

商评委还认为,虽然双方商标均有“飞亚达”文字,但该文字均与双方当事人的企业字号相同,而且双方的企业字号已共存多年,不会致使消费者误认。

 

据此,飞亚达公司寻求的“跨类保护”未能得到支持。

 

随后,飞亚达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已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飞亚达公司并未在上诉期内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份判决已经生效。(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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