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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商标终审仍归同济医院所有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2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563 次

位于上海的同济大学和地处湖北省武汉市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下称同济医院)为“同济”商标权已相争8年,不过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关于“同济”商标争议行*诉讼的终审判决,有关“同济”归属的问题以同济医院继续持有“同济”注册商标在学校、医院等服务上的专用权而宣告终结。
  据同济大学和同济医院对相关历史的追述,“同济”二字最早源于德国籍医生埃里希·宝隆创办于1900年在上海创办的“同济医院”(编者注:该“同济医院”不同于前文所述的同济医院),1907年又在“同济医院”的基础上创办了“上海德文医学堂”,并先后3次更名,分别是1908年更名为“同济德文医学堂”、1912年更名为“同济医工学堂”、1927年更名为“国立同济大学”。1950年至1951年同济大学医学院及附属同济医院整体迁往湖北省武汉市,与武汉大学医学院合并,命名为“中南同济医学院”,随后于1955年更名为“武汉医学院”。1985年,经卫生部批准,武汉医学院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2000年,“同济医科大学”与华中理工大学合并为华中科技大学后,成立同济医学院并设附属同济医院。
  其间,上述“同济医科大学”于199711月向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了两件“同济”商标的注册,分别申请在第41类学校和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使用,并分别于19991月和19993月获准注册。此后,“同济医科大学”将两件“同济”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予同济医院。
  20035月,同济大学向商标局提出一批“同济”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便包括第41类学校和第44类医院等服务。但因为同济医院已在先注册了“同济”商标,同济大学这两件商标的申请最终未获核准。2004311,同济大学向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请求商评委撤销同济医院上述两件“同济”商标的注册。同济大学称,同济医院使用“同济”的时间短暂,“同济”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主要源于同济大学,系归于该校所有的驰名商标。目前,同济医院与同济大学已没有任何联系,但由于两者之间的历史渊源,公众经常将其混淆。此外,同济大学还指责同济医院恶意抢注“同济”商标。
  对此,同济医院回应称,该院在历史上最早使用“同济”商标,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人,不存在“恶意抢注”。而据商评委认定,系争商标原注册人“同济医科大学”使用“同济”名称具有历史承袭关系,并曾在医学教育领域中获得了一系列重大科学成就,在此情况下,其在学校、医院等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不能认定其便有出于借用同济大学较高声誉的恶意。商评委于2009810日裁定维持同济医院上述两件“同济”商标注册。
  随后,同济大学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同济大学起诉称,该校自建校起一直持续使用“同济”名称,从全国范围内看,社会公众在提及“同济”时,均是将其指向同济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在明知“同济”指向的是同济大学的情况下,却申请注册“同济”商标,不正当地防碍了同济大学使用“同济”标志,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损害了同济大学与“同济”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济医院则认可商评委裁定内容。
  对于同济大学上述主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未予认可,并认为历史承袭,“同济医科大学”当时申请“同济”商标“有其合理理由”。根据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商评委裁定结论正确,予以维持。由于不服该一审判决结果,同济大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长达8年的“同济”之争虽然已暂告一段落,但是“同济”的麻烦并未随之消散。同济大学目前虽尚未具备“同济”商标在学校、医院等服务上的商标权,但该校及其附属同济医院均在继续使用“同济”标识,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性尚无定论。此外,据介绍,目前全国有多家医院的名称中均含有“同济”字样,但据“同济”商标权人同济医院之前发布的声明称,该院未与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联合办医,也未授权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使用其“同济”品牌。但面对如此多的假冒“同济”医院,同济医院截至目前尚未采取过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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